2024年1月20日,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,對《山東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條例》作出修改。
1.此次修改將第一條修改為:“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,提高建設工程抗震性能,減輕地震災害損失,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》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》《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》等法律、行政法規,結合本省實際,制定本條例。”
2.將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:“新建、改建或者擴建學校、幼兒園、醫院、養老機構、兒童福利機構、應急指揮中心、應急避難場所、廣播電視等建筑,應當按照不低于重點設防類的要求采取抗震設防措施。”
3.將第十六條修改為:“城市、縣城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城市、縣城抗震防災規劃。”
“設區的市、縣(市)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市、縣城抗震防災規劃,應當依據國家地震動參數區劃圖以及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判定結果,加強重點區域的抗震設防。城市、縣城抗震防災規劃的規劃范圍應當與城市、縣城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相一致,并同步實施。”
“城市、縣城抗震防災規劃中的抗震設防技術標準、建設用地評價與要求、抗震防災措施,應當列為城市、縣城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。”
4.增加一款,作為第二十七條第二款:“位于高烈度設防地區、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新建學校、幼兒園、醫院、養老機構、兒童福利機構、應急指揮中心、應急避難場所、廣播電視等建筑,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用隔震減震等技術,保證發生本區域設防地震時能夠滿足正常使用要求。”
5.將第三十一條第三款修改為:“農村居民新建住宅應當按照省有關規定進行抗震設防,并采取圈梁、構造柱、現澆屋面等結構抗震措施,增強住宅的整體性和抗倒塌性;農村居民個人自建住宅符合農村民居建筑抗震技術要求的,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補貼。”
6.將第四十三條修改為:“違反本條例規定,擅自變動、損壞或者拆除建設工程抗震構件、隔震溝、隔震縫、隔震減震裝置以及隔震標識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、交通運輸、水行政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,對個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,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;造成損失的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。
《山東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條例》全文鏈接:http://zjt.shandong.gov.cn/art/2020/7/31/art_123669_9493229.html